浸信會永隆中學

Baptist Wing Lung Secondary School

會章

第一章:總綱

1.1 名稱:本會定名為「浸信會永隆中學校友會」;英文譯名為「BAPTIST WING LUNG SECOND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1.2 宗旨:

1.2.1 保持浸信會永隆中學(以下簡稱母校)校友間之聯繫及友誼。

1.2.2 團結本會會員,提高會員對母校之歸屬感。

1.2.3 促進母校校務之發展。

1.2.4 團結本會會員積極參與社會服務,作出貢獻。

1.3 本會主要組織:

1.3.1 會員大會。

1.3.2 幹事會。

1.4 年度:本會之年度由每年十一月開始。

1.5 法定語文:本會之法定語文及註釋均以中文為準。

1.6 會址:新界屯門河興街6A大興花園第二期浸信會永隆中學。

1.7 榮譽顧問:母校校長及副校長。

第二章:會員

2.1 基本會員:

2.1.1 資格: (i) 凡於母校修畢中五或中六全日制課程或兩年預科課程者,皆可申請入會。或

 (ii) 曾於母校就讀全日制課程而獲幹事會通過者,皆可申請入會。

2.1.2 權利:

2.1.2.1 出席本會之週年會員大會,並享有參選、被選、提名、罷免、動議,發言及投票等權利。

2.1.2.2 在遵照本會規章及細則下,可享有本會給予之權益,享用本會設施
及參與本會舉行之各項活動。

2.1.3 會員義務:

2.1.3.1 遵守本會會章、附例及規則。

2.1.3.2 遵守本會週年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事項。

2.1.3.3 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動。

2.1.3.4 積極參與及協助處理本會事務。

2.1.4 會費:凡合資格申請入會者(根據會章2.1.1)均可永久豁免年費。

第三章:幹事會

3.1 定義:幹事會為本會之最高行政機構,負責處理本會會內日常事務及行政工作,並代表本會處理對外事務。

3.2 權責:

3.2.1 履行本會宗旨。

3.2.2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事項。

3.2.3 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3.2.4 擬定及處理本會之全年計劃及財政預算。

3.2.5 制定守則以處理本會一切行政工作。

3.2.6 在權力範圍內制定幹事會轄下之任何工作小組之權力範圍。

3.2.7 委派幹事對外代表本會。

3.2.8 審核及通過會員申請。

3.3 任期:任期以兩年為一任。

3.4 幹事會之幹事成員:

3.4.1 會長一名;

3.4.2 副會長三名;

3.4.3 文書一名;

3.4.4 財政一名;

3.4.5 聯絡二至四名。

3.5 幹事職責:

3.5.1 會長: 為本會主席,負責一切行政事務,對外代表本會。

3.5.2 副會長:協助會長,並負責本會所有內務事宜。如遇會長缺席或辭職,將出任署理會長。 

3.5.3 文書: 負責記錄會議及處理一切書信往來。

3.5.4 財政: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財務事宜。

3.5.5 聯誼: 負責本會對內及對外之聯絡,活動宣傳,康體活動及協助各部門執行一切事宜。

3.6 幹事辭職:

3.6.1 幹事之辭職須以書面向本會幹事會提出。

3.6.2 辭職之議案須在幹事會常規會議上獲得三分二或以上與會幹事投票贊成,方能通過。

3.6.3 職位空缺由幹事會邀請校友會員替補。

3.7 會議:

3.7.1 常規會議每四個月最少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開。

3.7.2 必要時可由會長召開特別會議。

3.7.3 會議法定人數為全部幹事人數之二分一。 

3.7.4 在議決議案時,須有過半數與會幹事贊成,議案才可獲得通過。

第四章:會員大會

4.1 週年大會:

4.1.1 組織: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4.1.2 主理:週年會員大會應由本會幹事會會長主理,若本會幹事會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代之。幹事會須於會議前十四天發出通告,並附議程。 

4.1.3 周年會員大會內容:

4.1.3.1 動議,和議及通過去年之週年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4.1.3.2 由幹事會會長宣讀本會週年報告。

4.1.3.3 由幹事會財政宣讀本會週年財政報告。

4.1.3.4 當幹事會之兩年任期期滿,新幹事會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中選出。

4.1.3.5 處理其他事項。

4.1.4 法定人數:法定人數為全部基本會員的百分之二十或五十人,以較少者為準 。如在會議進行中,出席會員人數不足法定人數,而經任何會員提出,會長須宣佈流會,並於一個月內復會。若從新召開的會議仍未能有法定人數出席,則是日出席人數即為當日合法人數。

4.2 特別會員大會:若有五十名會員向幹事會提出,即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幹事會須於會議前十四天發出通告,並附議程。

第五章:選舉

5.1 目的:使本會幹事會選舉能公平順利地進行。

5.2 幹事會選舉:

5.2.1 選舉每兩年進行一次,競選以選內閣形式進行。

5.2.2 提名:

5.2.2.1 候選內閣名單最少要有六名成員,其中必須包括會長、副會長、財政及文書等職 。

5.2.2.2 每一候選內閣成員必須由一名基本會員提名,一名基本會員和議,始可參選(提名人必須是候選內閣以外之基本會員)。

5.2.3 投票形式:投票採用直接不記名方式在週年會員大會上進行。

5.2.4 當選資格:

5.2.4.1 如遇兩個或以上候選內閣同時參選,以獲得最多票數之候選內閣當選。

5.2.4.2 如遇一個候選內閣參選,則須進行信任投票,其所得之信任票數,必須多於不信任票數,方可當選為內閣。

5.3 重選:在特殊情況下,經本會會員大會議決後,方能重選,而重選之形式及程序,則由本會會員大會決定。

5.4 幹事會懸空:在幹事會任期開始後而新幹事會未被選出的情況下,則由舊幹事會推選一人為署理會長,組織臨時行政委員會,而臨時行政委員會之任期為直至新幹事會正式上任為止。

5.5 補選:如遇幹事會內閣成員之席位懸空時,經會員大會議決後方能進行補選。

補選之程序如下:

5.5.1 會員以個人名義參選,每一參選會員必須由一名基本會員提名,一名基本會員和議,始可參選。 

5.5.2 投票形式:投票採用直接不記名方式在會員大會內進行。

5.5.3 當選資格:獲最多票數的候選人當選為幹事,各人職位以互選形式確定。

第六章:財務

6.1 財政年度:與本會年度相同。

6.2 會費:如有改變,由幹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通過。

6.3 財政預算:幹事會上任後,須由履任財政提交該年度之全年財政預算草案,以便幹事會通過。

6.4 財政報告:幹事會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上呈交全年財政報告。

6.5 銀行戶口:所有本會之銀行財務往來,應由會長/財政及一榮譽顧問聯署方為有效,藉以起監察作用。

第七章:開除會籍及幹事之罷免

7.1 開除會籍:會員若不履行其會員義務或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動,本會可開除其會籍。 

7.2 罷免幹事:幹事若不履行其幹事職責,本會幹事會可罷免其幹事職位。

第八章:會章修改

8.1 會章之修改須由本會會員或幹事會提出,提交週年會員大會投票通過,然後由會長委任基本會員及幹事共四人為「會章修改委員會」成員,對有關修訂作詳細議定。有關章則須於週年會員大會中通過,方可生效。

8.2 會章詮釋:會章之內容,以本會之詮釋為準。

第九章:校友校董選舉

9.1 本會須按《教育條例》及法團校董會章程安排選出校友校董。選舉辦法按 《浸信會永隆中學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細則》辦理。(見附件一)。

附件一

《浸信會永隆中學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選舉細則》

1 候選人資格

1.1 母校所有校友,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1.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1.2.1 他/她是母校的在職教員;或

1.2.2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第 30 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或

1.2.3 他/她已連任校友校董三屆。

1.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母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2 人數和任期

本會應選出校友校董一名,任期為二年,由有關校董註冊為校董當日起計。本會應在九月至十一月期間舉行選舉,並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註冊為校友校董。

3 提名程序

3.1 選舉主任

本會幹事會委任一名或多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3.2 提名期限

校友校董選舉的提名期限為兩星期。

3.3 提名

3.3.1 選舉主任可發信通知所有會員,有關校友校董選舉事項,其中包括校友校董的空缺數目、提名期限、提名方法、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公佈結 果日期及其他資料,亦應隨信附上提名表格。同時,選舉主任須在信中 列明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資格 (上述第 1.1 至 1.3 段 ) 和職責。每名 會員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並須有兩名和議人。和議人 必須是會員。

3.3.2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本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後重新 進行選舉。

3.4 候選人資料

3.4.1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不可多過二百,並須在簡介中申報有否觸犯條例第 30 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以助會員判斷他/她是否適合及適當的候選人。

3.4.2 選舉主任須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 7 天,向所有會員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本會應保障本身不會因刊登有關簡介而涉及任何訴訟及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該信亦須解釋有關選舉的安排和時間表。如有需要,選舉主任可為候選人安排一個簡介會,以便他們向所有會員介 紹自己及解答會員提出的問題。

4 投票人資格 所有會員均符合資格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

5 選舉程序

5.1 投票日期

校友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5.2 投票方法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識身份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 人。

5.3 點票

5.3.1 選舉主任可安排投票與點票同日進行,邀請本會主席、所有會員、各候選人、及校長見證點票工作。

5.3.2 本會主席、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在點票期間,選舉主任應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a)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b)選票填寫不當;或
(c)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份的符號。  

5.3.3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籤決定當選人。

5.3.4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選舉主任和本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本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5.4 公佈結果

5.4.1 選舉主任應通知所有會員選舉的結果。

5.4.2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提出上訴, 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5.4.3 沒有列明理由的上訴書不會受理。

5.4.4 本會主席須委任一名未參與點票的會員及由校長委任一名未參予點票工作的教師為上訴委員處理上訴。如果需要重新點票,須邀請投訴人及所有候選人出席監察。

5.4.5 上訴委員的決定為最終的決定。如果兩位上訴委員未能達成一致裁決,上訴則交由幹事會作最終的決定。

6 選舉後跟進事項

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校友,出任該校的校友校董。以便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校友註冊為該校的校友校董。

7 填補臨時空缺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空缺。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向法團校董會申報,以便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8 注意事項

8.1 校友校董選舉與本會幹事選舉可同時進行,分別選出校友校董及本會幹事。

8.2 作為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校友須向選舉主任索取一份條例第 30 條條文及競選道德操守守則,嚴加遵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9 本細則之修改

如有需要,本細則可由幹事會通過決議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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